领事认证内容及办理程序


一、领事认证的定义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件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签章)或印章属实的活动。


二、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


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或有关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被有关当局所承认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三、涉外公证文书的要求


(1)根据中国《公证法》规定,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证词、格式及用纸等方面都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相关外文译文。普通公证书不能申办领事认证,也不能送往国外使用。
(2)涉外公证所涉及的真实性或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具有可变性,因此,在申办国内领事认证前,请先核对涉外公证书所涉及的内容是否属实有效。如公证书已失效,需重新办理公证后再申办领事认证。
(3)不同国家对送往该国使用的涉外公证书、相关证明或单据有不同要求,各个国家也对各种公证书的时效也有不同的规定,如需要了解各国家对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可参考外交部网站《外国驻华使馆领事认证规定及收费标准》及《领事认证信息》(网址:www.fmprc.gov.cn/chn/lsfw)。
(4)领事认证是外交或领事机构以国家名义进行文书推介和确认的活动。因此,当文书中有违反我国及文书使用国法律法规,损害我国主权和尊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时,认证机关有权不予认证。同时,涉外公证书、相关证明、单据等不符合《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时不予认证。关于领事认证的相关解释权归外交部所有。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的范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广东外办”)是经外交部领事司授权办理领事认证的地方外事机构,办理领事认证的范围:


(一)负责认证本省(市、区)涉外公证处或其他主管机构出具的、送往领区包括本省(市、区)且开展认证业务的外国驻华领馆所属国使用的文书。具体包括:

1、本省(市、区)内涉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2、一些特定机关出具的证书、单据、证明、文件:
(1)本省(市、区)内有关贸促会出具的原产地证、各类发票、各类证明及各类单据等。
(2)本省(市、区)内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商品检验证明、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及产地发票等。


(二)代办外交部领事司、外国驻华使馆领事认证。


五、办理广东外办领事认证、各国驻广州领事馆认证程序


(一)只办理广东外办领事认证程序
1、由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统一寄送,公证处寄送的应按户填写申办领事认证的公函、盖章后连同公证书密封邮寄;遇有个别特殊紧急情况,需由当事人送办领事认证的,应由公证处出具介绍信、盖章后连同公证书密封交付当事人。
2、经广东外办对公证文书审核后,由送办人据实填写《领事认证申请表》,再将公证文书和《领事认证申请表》交回领事认证受理窗口。
3、由广东外办出具《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领事认证受理单》。
4、送办人凭《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交领事认证费,并取得银行发出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5、送办人按照《领事认证受理单》单据上注明的取证日期,凭《广东省外事服务中心领事认证受理单》和《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前来取证。


(二)办理广东外办领事认证及各国驻广州领事馆认证程序

1、由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统一寄送,公证处寄送的应按户填写申办领事认证的公函、盖章后连同公证书密封邮寄;遇有个别特殊紧急情况,需由当事人送办领事认证的,应由公证处出具介绍信、盖章后连同公证书密封交付当事人。

2、经广东外办对公证文书审核后,由送办人据实填写《领事认证申请表》,再将公证文书、《领事认证申请表》及领事认证所需材料交回领事认证受理窗口。

3、由广东外办出具《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领事认证受理单》。

4、送办人凭《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交领事认证费,并取得银行发出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5、送办人凭《领事认证受理单》在广东外办缴交领事认证送办费和领事馆认证费,并取得《办理领事认证收据》

6、送办人接到广东外办电话通知取证时,凭《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和《办理领事认证收据》前来取证


(三)办理广东外办领事认证所需时间与费用


情况 时间 费用(单位:元/本)
平件 第4个工作日取 商业:100(认证费) 民事:50(认证费)
急件 第2个工作日取 每本加收50(加急费)



注:一本公证书多内容的按内容相应增加收费;收费标准调整恕不另行通知。



(四)办理广东外办领事认证及各国驻广州领馆认证所需时间与费用




情况 时间 费用(单位:元/本)
平件 第4个工作日送领事馆+领事馆所需时间 商业:100(认证费)+60(代办费)+领事馆认证费
民事:50(认证费)+60(代办费)+领事馆认证费
急件 第2个工作日送领事馆+领事馆所需时间 商业:100(认证费)+50(加急费)+60(代办费)+30(加急送办费)+领事馆认证费
民事:50元(认证费)+50(加急费)+60元(代办费)+30(加急送办费)+领事馆认证费


注:

1、一本公证书多内容的按内容相应增加收费;收费标准调整恕不另行通知;

2、申请人可选择是否协助代办(领事馆指定除外)。


六、代办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各国驻华使馆认证程序


(一) 代办外交部领事认证程序

(1)由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统一寄送,公证处寄送的应按户填写申办领事认证的公函、盖章后连同公证书密封邮寄;遇有个别特殊紧急情况,需由当事人送办领事认证的,应由公证处出具介绍信、盖章后连同公证书密封交付当事人。
(2)经广东外办对公证文书审核后,由送办人据实填写《领事认证申请表》,再将公证文书和《领事认证申请表》交回领事认证受理窗口。
(3)由广东外办出具《领事认证受理单》,申请人根据所需办理认证的国家缴纳相关费用,缴纳费用后,取得《办理领事认证收据》。
(4)由广东外办将公证文书寄往外交部领事司办理领事司认证。
(5)申请人凭《办理领事认证收据》,接到广东外办电话通知后前来取证。


(二) 代办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及各国驻华使馆认证程序

(1)由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统一寄送,公证处寄送的应按户填写申办领事认证的公函、盖章后连同公证书密封邮寄;遇有个别特殊紧急情况,需由当事人送办领事认证的,应由公证处出具介绍信、盖章后连同公证书密封交付当事人。
(2)经广东外办对公证文书审核后,由送办人据实填写《领事认证申请表》,再将公证文书和《领事认证申请表》交回领事认证受理窗口。
(3)由广东外办出具《领事认证受理单》,送办人根据所需办理认证的国家缴纳相关费用,缴纳费用后,取得《办理领事认证收据》。
(4)由广东外办将公证文书寄往外交部领事司办理领事司认证、驻华使馆认证。
(5)申请人凭《办理领事认证收据》,接到广东外办电话通知后前来取证。


(三)只代办外交部领事司认证所需时间


情况 时间 费用(单位:元/本)
平件 第4个工作日送外交部+外交部办证时间+邮寄时间 商业: 100(外交部认证费用)+80(代办费)+25(外交部寄回邮费)
民事: 50(外交部认证费用)+ 80(代办费)+25(外交部寄回邮费)
急件 第2个工作日送外交部+外交部办证时间+邮寄时间 商业: 150(外交部认证费用)+110(代办费)+25(外交部寄回邮费)
民事: 100(外交部认证费用)+ 110(代办费)+25(外交部寄回邮费)


注:

1、一本公证书多内容的按内容相应增加收费;收费标准调整恕不另行通知。

2、代办费由广东省外事服务中心收取。


(四)代办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及各国驻华使馆认证所需时间

情况 时间 费用(单位:元/本)
平件 第4个工作日送外交部+外交部办证时间+使馆所需时间+邮寄时间 商业:使馆认证费+ 160(外交部认证、送办费用)+80(代办费)+25(外交部寄回邮费)
民事:使馆认证费+110(外交部认证、送办费用)+ 80(代办费)+25(外交部寄回邮费)
急件 第2个工作日送外交部+外交部办证时间+使馆所需时间+邮寄时间 商业:使馆认证费+ 240(外交部认证、送办费用)+110(代办费)+25(外交部寄回邮费)
民事:使馆认证费+190(外交部认证、送办费用)+ 110(代办费)+25(外交部寄回邮费)


注:

1、一本公证书多内容的按内容相应增加收费;收费标准调整恕不另行通知;

2、代办费由广东省外事服务中心收取。


七、受理领事认证的地址、联系方式


址: 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友邻一路2号
话:(020)81217589、81219789
真:(020)81216029
编: 510310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注:如需了解办理领事认证的有关注意事项、所需时间及收费标准等,申请人可拨打以上电话咨询


八、广东省外事服务中心受理领事认证业务指引

(一)领事认证业务

我中心受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委托,办理广东省内各公证处所出具的各类涉外公证书,以及广东省内各贸促会及商检局所出具的商业文书的领事认证手续(办理领事认证的公证书只限于广东省内公证处所出具的公证书)。


(二)送办方式

公证书的送办方式:严格执行司法部公证司(89)司公字第80号文的规定,由公证处统一寄送办理认证手续。遇有个别特殊紧急情况,需由当事人送办认证的,应由公证处出具介绍信、盖章后连同公证书密封交付当事人。



商业文书的送办方式:

①出证单位将商业文书邮寄办理认证手续;
②由出证单位出具公函,使用商业文书的单位出具介绍信,送办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我中心办理认证手续。


(三)注意事项

(1)我中心只能受理广东省内各公证处所出具的公证书办理领事认证手续,不能受理其它省份公证处所出具的公证书。

(2)贸促会所出具的商业文书如需办理外交部及各国驻华使馆领事认证手续,只能由出具该商业文书的贸促会直接送往外交部领事司办理。


九、办理领事认证业务大使馆、领事馆名单:


各驻穗总领事馆:

(1)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韩国、以色列、科威特、柬埔寨、印度、巴基斯坦;
(2)荷兰、德国、意大利、芬兰、波兰、瑞士、比利时、英国、法国、丹麦、俄罗斯、西班牙、希腊、挪威;
(3)美国、墨西哥、古巴、厄瓜多尔、阿根廷、智利、巴西;
(4)埃塞俄比亚。


各驻华大使馆: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阿富汗、阿联酋、阿曼、阿塞拜疆、埃及、爱沙尼亚、安哥拉、奥地利、爱尔兰、巴基斯坦、巴林、巴拿马、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秘鲁、玻利维亚、博茨瓦纳、巴布亚新几内亚、厄立特里亚、俄罗斯、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格鲁吉亚、刚果民主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加纳、津巴布韦、吉尔吉斯、捷克、克罗地亚、喀麦隆、卡塔尔、科特迪瓦、肯尼亚、罗马尼亚、老挝、拉脱维亚、立陶宛、黎巴嫩、利比亚、卢森堡、卢旺达、马达加斯加、马绍尔、马耳他、摩尔多瓦、蒙古、毛里塔尼亚、孟加拉、摩洛哥、莫桑比克、毛里求斯、南非、塞尔维亚、尼日利亚、尼泊尔、瑞典、葡萄牙、塞浦路斯、沙特、斯里兰卡、苏里南、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苏丹、土耳其、委内瑞拉、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叙利亚、新西兰、匈牙利、也门、伊拉克、伊朗、约旦、牙买加


来源: 广东外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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